成都市最新社保繳費標準比例調整通知
日前,成都市社保局關于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職工平均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15130元)和40%(2017元)執行;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從6月起分別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執行。
度用人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險種 | 單位繳納比例 | 個人繳納比例 | 月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資40%的繳費基數 | 月工資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資40%-300%之間的繳費基數 | 月工資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資300%的繳費基數 |
基本養老保險 | 城鎮職工:19%(有雇的個體工商戶1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非本市戶籍農民工:12% | 8% | 2017 | 實際工資 收入 | 15130 |
險種 | 單位繳納比例 | 個人繳納比例 | 月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資60%的繳費基數 | 月工資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資60%-300%之間的繳費基數 | 月工資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資300%的繳費基數 |
基本醫療保險 | 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6.5%;非本市戶籍農民工:2.5% | 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2%;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無 | 2874 | 實際工資 收入 | 14370 |
失業 保險 | 0.6% | 0.4% | 2874 | 實際工資 收入 | 14370 |
工傷 保險 | 根據行業確定基準費率,實際費率為(基準費率+浮動費率)×0.7 | 無 | 2874 | 實際工資 收入 | 14370 |
生育 保險 | 0.5% | 無 | 2874 | 實際工資 收入 | 14370 |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 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1%; 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無 | 無 | 2874 | 實際工資 收入 | 14370 |
附:
成都市社保局關于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職工平均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統計局《關于2015年全省全部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15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分別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為60520元、成都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市平工資”)為57480元,F就我市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省、市職工平均工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和40%執行(附件1)。用人單位1至5月期間已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與上述標準有差額的,應當分別由用人單位重新申報或經社保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額繳納;其中變更了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差額分別由變更前后的用人單位以及職工足額繳納。
(二)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基數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40%、60%、80%和100%執行(附件2)。1至5月期間已申報繳費與上述標準有差額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請補足差額(附件3)。
(三)符合度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標準,以區(市)縣圈層劃分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100%和80%執行。
(四)社保經辦機構計發度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參保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時,涉及到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執行。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度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標準,按《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成都市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通知》(成人社辦發〔2015〕235號)規定執行。度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養老金計發涉及到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關于成都市市屬事業單位全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3號)規定參保繳費的單位和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下限標準暫按度市平工資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申報繳費工資標準,按省的統一規定執行。
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一)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從6月起分別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300%和60%執行(附件1)。
(二)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基數標準,從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80%執行;住院統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標準,從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執行。
(三)符合度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標準,從1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