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告
各有關參保個人:
根據《關于貫徹<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贛人社發〔2014〕16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5〕15號)和《關于公布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贛社保中心函〔2015〕152號)文件精神,現對我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予以確定公布如下:
一、我市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具體檔次如下表(單位:元):
檔次 第一檔 第二檔 第三檔 第四檔 第五檔
繳費基數 2490 3320 4150 8300 12450
月繳費額 498 664 830 1660 2490
年繳費額 5976 7968 9960 19920 29880
已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養老保險銀行繳費協議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原選擇檔次對應的應繳金額,直接到銀行網點辦理繳費手續。如需變更繳費基數檔次,須在繳費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重新簽訂協議;按原協議規定繳費后再申請變更的,在下一繳費年度再按變更后檔次繳費。
二、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養老保險第三檔繳費基數,4150元/月標準確定;符合《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洪勞社醫字[2003]12號)第四條規定,可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的人員,經申請可按養老保險第一檔(即2490元/月)確定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特此通告
南昌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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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省本級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啟動,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
據悉,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按2015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全省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按全省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全省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2546元);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省2015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基數按全省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全省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12732元)。
另外,參保職工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按2015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南昌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按南昌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2866元);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南昌市2015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基數按南昌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14331元)。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
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后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