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下發通知明確覆蓋范圍,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為解決《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山東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明確了覆蓋范圍、繳費基數和比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補繳條件分三種
新規規定,可補繳范圍和條件包括三類:山東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山東省戶籍,曾在山東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山東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后計入賬戶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城市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繳。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繳費年限掛鉤年齡
新規還對繳費年齡和年限做了規定。到12月31日止,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