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職工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繼發文,就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仲裁裁決、決定、調解書;
(三)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限期改正、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書面處理決定;
(六)投訴、信訪以及用人單位主動整改,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實并核定后出具的書面處理意見。
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含已依法破產或已注銷等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的下崗、失業人員),存在中斷繳費年限的,可由個人選擇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我省上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00%為繳費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是2015年11月6日前已按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重新處理或重新補繳;個體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有中斷繳費的,不得辦理補繳。
四是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職工已離開原用人單位的,由原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補繳。補繳后,如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按現行政策辦理;個體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參保人員向現養老保險關系所有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
五是明確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從2015年1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