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中央駐省直屬企業: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精神,為做好全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加大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力度,全面落實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確保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逐步撤銷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中心內協議到期的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全面清理和規范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用兩年左右時間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驟地完成并軌工作,加快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的建立。
二、并軌范圍和對象
實施并軌的范圍是:全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全省供銷社系統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員)。
并軌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內的下崗職工、已出中心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未進中心應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離崗人員和企業當年新裁減人員。
中心內的下崗職工是指: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并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協議,且領取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下崗職工。
已出中心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協議期限屆滿已出中心,且未在原企業重新上崗,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
未進中心應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離崗人員是指:實施并軌前離開工作崗位,沒有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政策規定符合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人員。
企業當年新裁減人員是指:實施并軌期間,企業由于生產經營困難而依法實行的經濟性裁員。
三、主要政策
(一)加大促進再就業和控制失業率的工作力度,確保促進再就業、控制失業率的目標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堅持就業優先原則,把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與實施并軌試點緊密結合起來,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廣開就業渠道,努力擴大就業總量。全面落實好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等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促進并軌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確保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指標之內。
對實施并軌且從事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可按不超過其上年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30%給予就業補貼,其資金來源由中央和地方同級財政按5:5承擔。申請享受就業補貼的人員,由其居住地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靈活就業證明,到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辦理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證明后,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就業補貼。
(二)加強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宏觀調控,依法規范企業裁員行為。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裁員方案,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實施。一次性裁員超過百人或裁員人數占職工總數比例達到10%以上的,須提前向當地政府報告,經同級國資委(經貿委)、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實施關閉破產和改制的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人員的安置工作,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當地政府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國有大中型企業應主要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轉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員的安置工作。
(三)對納入并軌試點范圍且符合并軌條件的人員,按規定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中心內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職工,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其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的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其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已出中心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企業也應按上述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對其他各類離崗人員要按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勞動關系。對按政策規定應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職工本人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企業其他應解除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的界定,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由于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間及在中心內領取基本生活費時間,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時不計算為在崗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月平均工資標準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工資標準要與企業和個人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相銜接,若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工資標準高于繳費工資標準的,企業和個人必須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否則按繳費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可在省政府頒布的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00%-130%之間確定,具體標準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五)職工在崗工作年限包括:
1、退伍轉業軍人、轉業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職工因原企業合并、被兼并、合資、企業改變性質、法人單位變更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或因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
4、職工因組織決定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入企業且沒有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
5、其他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
(六)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法由企業支付,對已實現再就業的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缺口部分,經有關部門對企業經營狀況和下崗職工再就業情況認定后,由中央和地方同級財政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助。財政資金補助辦法原則上確定為:對中心內和已出中心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需資金,中央財政補助比例為50%、地方同級財政補助比例為30%、企業承擔20%;對未進中心應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離崗人員和企業當年新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所需資金,中央財政、地方同級財政和企業各承擔三分之一。各級財政負擔的資金首先在各級財政原預算安排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結余資金中解決。同級財政補助和企業承擔的比例也可由當地政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以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做適當調整。申請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的企業,要提供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以及并軌人員再就業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被用人單位招用的,要提供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領取明細表;實現自謀職業的人員,要提供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臨時營業執照;實現靈活就業的人員,要提供其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工作站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未實現再就業的并軌人員,不享受中央以及同級財政資金補助政策。
(七)妥善處理好企業與職工的債務關系。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債務由企業負責償還。償還債務有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變賣或出租閑置的固定資產、處理庫存產品等措施籌措資金,解決拖欠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債務及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租住的企業住房,企業可以作價用其抵頂拖欠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債務、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對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企業,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具體償還辦法。
(八)實施并軌試點的企業,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企業各方面的潛力,千方百計籌集并軌所需資金。企業在試點期間不能落實支付經濟補償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九)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且實現再就業有困難的下崗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采取企業內部退養的辦法,由企業視本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發給基本生活補助費,并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
(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進一步強化失業保險基礎管理工作,切實增強保障功能。實施并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凡所在單位和本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以及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其再就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累計繳費時間予以保留,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且足額繳費后,前后繳費時間可以合并計算。再次失業時,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須由用人單位和本人足額補繳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發后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補繳協議,按期補繳。對改制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確有困難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暫按其解除勞動關系人數需發放的失業保險金數額,一次性補繳后,由地方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
(十一)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及時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企業欠繳并軌人員社會保險費的,應由企業為其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后,可制定補繳計劃,分期補繳。并軌人員足額補繳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后,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十二)并軌試點前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按本實施意見重新處理。
四、實施步驟
按照先易后難、平衡推進的原則,全省并軌工作從2004年4月開始至2005年底結束。
(一)試點準備階段:2004年4月,按照國家和全省并軌試點工作的總體安排,各市地、省直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所屬企業要認真做好并軌試點的各項基礎工作,一是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人員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并制定各項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二是結合當地和部門實際制定并軌試點工作方案;三是對符合并軌條件的人員開展調查摸底工作,準確掌握實施并軌試點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并建立并軌人員基本情況數據庫;四是做好當年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所需資金的測算和籌集工作,對企業自籌及地方財政應匹配的資金要盡快籌集到位;五是做好并軌試點工作人員的政策和業務培訓工作;六是開展并軌試點有關內容的宣傳工作。
(二)啟動試點階段:2004年5月?2005年底,各市地及省直屬企業同時啟動并軌試點工作。具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5月?2004年底,全省實施并軌人數為80萬人,實施并軌的對象為中央直屬企業、地方盈利企業和部分虧損企業符合并軌條件的人員;第二階段2005年1月1日?2005年底,全省實施并軌人數為83萬人,實施并軌的對象為尚未實施并軌的地方虧損企業符合并軌條件的人員。
各市(地)要根據全省并軌工作的總體安排,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當地所屬企業的并軌工作方案,上報省社保試點辦公室備案。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的困難企業要按照《黑龍江省地方國有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省直屬企業并軌試點工作按照《黑龍江省直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實施方法》的規定執行。
(三)總結評估階段:2006年1月?3月底,對全省并軌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各市地及省直企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及所屬企業實施并軌的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對實施并軌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問題要進行全面分析,并形成書面報告,于2006年2月10日前報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并軌試點工作的領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障并軌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不僅關系到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而且直接涉及到廣大下崗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并軌試點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并軌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實施并軌試點工作中,要堅持積極穩妥、有情操作的原則,充分考慮到政府、企業和職工的承受能力,防止簡單把職工推向社會,確保社會的穩定。為確保全省并軌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省政府成立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并軌試點工作。各市地、省直各部門也要抽調精兵強將,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所屬企業并軌試點工作的開展,并制定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保證并軌試點工作穩步進行。
(二)積極開展宣傳工作,為并軌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地要充分發揮各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對開展并軌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政策和試點的內容進行廣泛、系統的宣傳,使各級政府、企業、廣大職工以及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和理解開展并軌試點的重要意義,自覺參與和積極支持并軌試點工作的開展,為實施并軌試點工作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三)精心籌劃、周密安排,穩步推進并軌試點工作的開展。各地在并軌試點工作中,要立足于當地實際,按照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工作指導思想,堅持推進改革與維護穩定相結合、利益調整與承受能力相結合、依法規范與平穩推進相結合、實施并軌與促進就業相結合的原則。要區分不同企業和人員的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分別處理,分期實施的工作方法,審慎周密地制定當地和部門的并軌試點工作計劃、實施步驟和工作措施,保證并軌試點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加強對就業和再就業人員的認定管理工作,全面實行就業登記和備案管理工作。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積極發揮其職能作用,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基本情況及時進行跟蹤管理,做好其就業和再就業的認定和管理,對已經實現就業和再就業的人員實行就業登記備案管理制度,準確反映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