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問題最早出現于90年代初期,當時還不叫下崗,有的地方叫“停薪留職”,有的地方叫“廠內待業”,有的叫“放長假”“兩不找”等等。90年代中后期,下崗職工問題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開始突顯,并且引起社會各方面普通的廣泛關注。
日前從市人社局獲悉,省人社廳近日下發了湘人社發[2015]4號文件,對企業職工退休出臺了新的政策規定。根據文件精神,在原國有企業生產崗位工作的累計時間短于在管理崗位工作的累計時間和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的累計時間的女職工,退休年齡從原來的55周歲可提前至50歲,符合條件的女職工從3月起便可到人社部門重新申報,按照新文件精神辦理退休。
【解說】文件明確,女職工確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應提供本單位崗位認定資料或證明材料,以及女職工在職時所屬崗位性質。因關閉、破產、改制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國有企業女職工,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已按統一政策參保繳費(不含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人員)、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且繳費5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在年滿50周歲時可以辦理退休。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已超過45周歲的原關閉破產改制國有企業女職工,在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且未中斷繳費的,經本人申請,也可在年滿50周歲時辦理退休。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年滿50周歲而尚未退休的,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可申請退休,以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當月作為退休時間,并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解說】文件規定,在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時,各地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對已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信息進行提前審核,并將審核確認信息錄入經辦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退休審批時以信息管理系統記錄信息為依據。如檔案記載不全,在審批退休時,經本人書面說明并申請、單位提供原始輔證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單位或檔案管理單位公示無異議的,可以作為從事特殊工種的依據。
什么是下崗職工?
下崗職工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檔案關系仍在原企業。
下崗職工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項目范圍的下崗職工取得《再就業優惠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列項目),在規定期限內給予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項稅收優惠政策。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等。
(4)信貸優惠政策。對積極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的,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服務型企業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另外,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失業人員在再就業時可以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