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
(四)將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后續管理和服務職責移交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
(五)將辦理高校畢業生接收相關手續職責委托市人力資源開發管理服務中心。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鄉創業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七)加強人力資源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人力資源調查和規劃、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配置,增強人力資源優勢。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調查,擬訂人力資源和市場發展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創業、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全覆蓋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標準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人員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珠海創業、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統籌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承擔黨政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統籌落實黨政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加強黨政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承擔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統籌落實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的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8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5名(正科級17名,副科級18名)。后勤服務人員數1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