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職能處室(局):
(一)辦公室(掛信訪處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督查督辦、文電、檔案、保密、電子政務、政務信息、信息統計、信訪、宣傳、安全保衛、對口聯系和機關事務、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研究室
負責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調研和理論建設;擬訂年度調研計劃;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及綜合性內部刊物編撰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四)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咨詢工作;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五)規劃與人員計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障事業重大項目、工作的實施方案并協調實施;編制、管理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流動、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等人員計劃的核準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的管理和發放;承辦權限內全市各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工作;負責信息規劃、統計、體系建設工作。
(六)財務處(掛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心牌子)
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和有關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管理全市社會保障經費、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人才引進資金及有關援助、貸款等項目資金;編制本部門預決算;參與社會保障卡(市民卡)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建設和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處(掛農民工工作處牌子)
擬訂促進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指導全市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及城鄉勞動力市場化就業機制;指導失業職工再就業工作;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及就業統計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就業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八)高校畢業生就業處
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編制非師范類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全市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十)軍官轉業安置處
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
(十一)市場管理與人員調配處
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并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駐青部隊軍官配偶隨軍的調動、落戶手續;承辦為市級機關、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招聘工勤人員工作;負責全市各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政策、規定;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各類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落實博士后管理制度;貫徹落實院士工作相關政策;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等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及人員獎懲工作;按權限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承擔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養老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個人賬戶金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提前退休、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收繳、調節和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結付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確認企業職工參保視同繳費年限及工齡;按權限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核準工作;指導監督養老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和醫療服務的范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監督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管理工傷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和醫療服務的范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完善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待遇政策和工傷、職業疾病傷殘等級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牌子)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指導協調勞動維權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種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工作。
(十九)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市本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工資統發處
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工作;負責與工資統發相關部門之間的業務協調及數據應用;擬訂工資統一發放工作承辦銀行管理辦法并監督檢查;負責工資統一發放相關網絡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局內部辦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區(市)工資統一發放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掛內部審計處牌子)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制度;指導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社保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并監督執行;依法監督社保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參與編制本部門預決算并審計執行情況;提出完善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建議。
(二十二)市外國專家局(掛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牌子,副局級),設外國專家管理處、出國培訓管理處、留學回國人員管理處。
1、外國專家管理處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表彰獎勵和示范推廣工作;負責國家、省撥付經費和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的編報,提出分配、使用建議,并監督檢查;負責來青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優秀外國專家申報及有關獎項的推薦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建設及信息管理工作。
2、出國培訓管理處
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對外人才交流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培訓人員審核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有關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工作。
3、留學回國人員管理處
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創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創業項目,申請優惠政策;辦理留學回國人員來青落戶工作;指導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服務中心的工作。
(二十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掛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設綜合科、立案與監督庭、調解仲裁一庭、調解仲裁二庭、調解仲裁三庭。
市做好企業軍轉干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政策,維護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協調處理企業軍轉干部的重點、難點問題及重大事件;負責企業軍轉干部信訪受理工作。
按規定設置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