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決定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有關規定的即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哪些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公告稱,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不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是否稅前扣除?
公告顯示,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三方面: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針對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公告稱,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據悉,公告適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