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5退休工資調整方案,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
我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11連漲
1月16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工作會議。記者從會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將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首次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時,繼續提高居民醫保補助標準,由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適時適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以及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照國家要求探索推進經辦資源整合,推進五險合一征繳。
首次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
全面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并落實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為主的城鎮化社會保障政策。推進醫療保險城鄉統籌,完善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深化醫保支付制度改革,健全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規范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完善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探索建立醫療、生育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優化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管理,探索省際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完善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政策激勵機制,制定《吉林省職業年金實施辦法》。跟蹤國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漸進式延遲退休和基金投資運營等改革頂層設計動態,做好相關基礎工作。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
今年,穩慎推進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進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發布企業和部分重點行業工資指導線,積極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推動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健全和完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工作,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過渡。
全面建立并推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圍繞司法體制改革構建新型法官、檢察官工資體系。按照省委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和人社部的部署,與司法體制改革銜接配套,積極探索建立我省法官、檢察官工資待遇等職業保障制度。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
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五點: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沒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
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36年(含)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
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三)特殊調整。一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
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水平。
3、設立機關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安99元調整。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和政法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細織,妥善操作。各級人力資訊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搞好資金調度,盡早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