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記者從省人社廳了解到,按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人社部和財政部批準,4月8日,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7號),自1月1日起,為全省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是自2005年以來的第11次連續調整。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惠及我省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調整水平略高于按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全國平均調整水平。據了解,在本次調整中,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提高15元。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檔次劃分與一致,此外掛鉤調整首次增加了與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掛鉤。傾斜調整部分,對高齡退休人員各檔次傾斜調整均比上年標準高10元;對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繼續給予傾斜并適當提高傾斜標準。
詳解調整細節
關注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關注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以退休人員本人底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1%的比例計算。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關注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關注四:審批、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