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及優待制度
社會優撫是針對軍人及其家屬所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及其家屬所提供的各種優待、撫恤、養老、就業安置等待遇和服務的保障制度。其優撫對象及優待制度介紹如下:
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傷殘軍人;
復員退伍軍人;
革命烈士家屬;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病故軍人家屬;
現役軍人家屬等。
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中國有優撫對象4000多萬人,其中享有國家撫恤補助的各類優撫對象為450萬人。
優待制度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軍人享受的優待措施主要有: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復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