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優撫安置制度
社會優撫安置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特殊部分,實施范圍僅限于社會中備受尊敬而又有光榮身份的群體,即復員轉業軍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及其眷屬以及為國捐軀軍人的遺屬。此項制度的實施,不僅有利于社會安定,并且有利于國家安全。
在我國,社會優撫安置制度涵括的項目主要有:擁軍優屬活動,傷殘軍人安置,退役軍人就業安置,軍人撫恤,軍烈屬優待,軍用兩地人才培訓等等。
一、退役軍人就業安置
退役軍人就業,被軍人視為一生中第二個里程碑,不僅對退役軍人本人至關重要,對安定現役軍人以及這兩類軍人的眷屬也十分重要。正因如此,我國政府異常重視退役軍人的就業安置,制定了若干必須遵從的原則:
1.回原籍安置的原則。義務兵在哪個城市、農村入伍,退伍后一律返還原籍就業,這既可為當地增添勞動后備和技術力量,又可使退伍軍人合家團聚,一舉數得。
2.軍隊和地方配合培訓的原則。對于義務兵,軍隊的任務是把他們訓練成為一支能征會戰的國防力量,與此同時,配合地方政府再對他們進行一技之長的專業培訓,使他們退役后既成為國防后備力量,又成為生產和工作中的骨干。
3.妥善安置的原則。我國政府規定,各級政權機構均有責任幫助退役返回原籍的軍人,首先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同時照顧好他們的生活。
二、軍烈屬優待
1978年后,我國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轉交農戶長期使用,一時間家庭勞動力多寡受到農民分外重視。為緩解農村家庭因子女入伍帶來的經濟壓力,我國政府對現役軍人在鄉家庭實行了發放年度優待金的措施,各地做法不盡相同,歸納起來有:
1.按當地一個中等勞動力的全年正常收入發放;
2.按當地鄉鎮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發放;
3.按全鄉強勞動力當年承包土地的平均收入發放;
4.按農村全年的人均收入發放。
不少地區,還對立功的義務兵,加發家屬優待金。
如果軍人家屬享受優待金后生活仍有困難,政府還按月給予適當補助,但按城鄉略有區別。
我國政府對烈屬給予的優待措施,主要有:
對于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和弟妹,自愿要求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征兵期間享受優先批準權;
烈士子女報考中學和大學,采取條件從寬;
烈士子女人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優先接收;
家居農村的烈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由當地政府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烈屬在享受政府貸款和社會救助方面享有優先權;
貧窮烈屬到國家醫療機構看病,酌情減免醫療費;
烈屬享有優先被錄取就業的權利。
三、優撫安置事業改革
我國的優撫安置事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優撫對象享受的各項撫恤補助過低,優撫經費增長不規范,優撫立法薄弱,退役軍人安置費嚴重不足等。因此,改革優撫安置工作,必須:
1、解決經濟增長與優撫安置經費增長的關系,應當使每年的優撫安置費增長率略低于經濟增長率,這是我國堅持質量建軍的決策所決定的。
2、確定社會優撫經費在國家預算支出中一個比較合理的比例。
3、提高社會優撫的管理水平,加快立法工作。應當建立一種以國家保障為主,社會幫助為輔的社會優撫運行機制,加快出臺涉及社會優撫各個方面的法律制度,使社會優撫工作有法可依。
4、與軍人傷亡保險密切配合,形成一種具有*的新型軍人社會保障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