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優撫事業單位專項補助經費使用問題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1989)民優函第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經民政部、財政部研究決定,一九八九年撥給你省××院補助經費××萬元,已由財政部專項下達。在國家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安排此項經費,是為加強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所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為了管好用好這部分經費,充分發揮使用效益,特通知如下:
一、優撫事業單位專項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為促進優撫醫院、光榮院改善辦院條件,加快事業發展,改進住院人員生活設施,更好地為優撫對象服務所提供的補助性經費,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追加一九八九年優撫事業費的通知》[(89)財文字第602號]中明確的使用單位和用途專項使用。因特殊情況需改變經費用途或需調劑使用的,應事先書面報請民政部、財政部批準。
二、使用優撫事業單位專項補助經費的用款單位,需填寫《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項目完成后,用款單位應及時向民政部、財政部報送專項經費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當年不能完成的項目,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要加強對此項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對于貪污、挪用、浪費和不按規定辦事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要嚴肅處理。
附件: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略)
發布部門:民政部 發布日期:1989年10月14日 實施日期:1989年10月14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