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新政
近日,鹽城市出臺《鹽城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主要有5個特點:改革保障方式、劃分保障年齡、明確保障標準、劃轉保障資金,統一并提高了大市區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標準,實現同城同標準。
《辦法》要求,對被征地農民,取消貨幣安置,不再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最低標準按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并與國家、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和全市農村低保標準同步調整;對全市存在的“一區多標、一城多標”等問題,按照“就高不就低”、“同城同標準”的原則,在三年內逐步統一并按同區域最高標準執行。
《辦法》明確,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地保障資金的測算、發放、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征地保障基金的撥付、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加強對征地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審計部門加強對征地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
《辦法》指出,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征地報批前,各地必須將征地補償費等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預存款賬戶;在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各地必須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被征地農民名單經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各地必須將土地補償費、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對不依法履職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出具虛假憑證和審核意見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保障費用的,鹽城市依法給予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鹽城市自2006年1月起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截至目前,已有27.79萬人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領取生活補助費15.84萬人,領取養老金11.95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