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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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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出臺,從5月起上海市每年個人繳費分為500-3300元12檔,待遇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市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5〕3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推進覆蓋本市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建立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個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區縣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繳費標準,對應的繳費補貼標準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區縣政府為本轄區戶籍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標準按照每年1100元確定,其中,個人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其余部分由區縣財政代繳。重度殘疾人中領取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人員,個人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區縣財政代繳500元。具體辦法,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標準調整)

個人繳費標準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建立個人賬戶)

本市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區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條(待遇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540元(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其基礎養老金增加10元。

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基礎養老金。

第十四條(待遇調整)

本市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根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以及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喪葬補助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家屬可以領取標準為36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資格認證)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四章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制度內轉移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九條(相關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新老制度銜接)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后,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鎖定人群、待遇平穩過渡”原則處理。

(一)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規定可以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新農保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承擔,使用完畢后由區縣財政繼續承擔。

(二)新農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承擔。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高于基礎養老金的100元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鸷喜槌青l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承擔的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并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分項目撥付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區縣政府確定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受理。

第二十四條(經辦管理服務)

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工作經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建立市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市、區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縣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參保信息查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3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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