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發放,企退人員漲工資細則出臺,從1月1日起,提高吉林省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水平。
關于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5〕9號
各市(洲)、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財政局(財審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計算)分段確定調整標準,累加計算調整數額。繳費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4元。
工傷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調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二)特殊調整
以下人員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在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堅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月。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不足道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從基本養老金中列支,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有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協操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調度籌措資金,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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