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鞏固國防,支持軍隊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 策,特作如下規定:
一、軍政軍民團結,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抓好落實。要對全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的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觀念。各地要把這一教育納入全民教育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二、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都要積極支持部隊的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管理。對軍地雙方有爭議的問題 ,要主動協商,妥善處理。
(二)對部隊戰備、訓練和國防施工需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門要及時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三)對部隊經營的經濟、社會效益好的生產性投資項目,計劃部門要優先審批立項,金融部門應在貸款資金上予以扶持,各有關部門在技術、管理、信息、人才引進及生產流通等方面積極提供方便。部隊辦的家屬工廠、服務社、副食品生產基地,在稅收上可按現行政策規定予以照顧。
(四)保障駐軍糧油、煤、水、電的正常供應。對軍供糧油在質量品種上予以優先保證,落實糧價補貼政策;生活用煤、用水按計劃標準保證供應;對駐軍用電優先辦理增容手續。
(五)不論國家投資還是地方集資修建的公路、橋梁、隧道,軍用車輛免費通行。
(六)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努力減輕部隊負擔。
(七)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站應對軍人優先售票,有條件的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和開設軍人 候車(船)室。服務行業,要對軍人提供優先服務。
(八)支持配合部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和爭當優秀士兵活動。對在“雙爭”活動中被評為優秀士兵和先進連隊的,按照魯政辦發〔1995〕68號文件的規定,給予物質優待和榮譽獎勵。
三、認真落實優撫政策,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一)認真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山東省優待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規定》,各級政府、部門新出臺的政策規定不得與其相違背。對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國家按照基本標準撫恤的基礎上,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適當提高定期撫恤標準;要適當增加在鄉老復員軍人的定期補助經費,提高定補標準,確保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優撫對象的優待金標準與當地群眾人均收入同步增長機制,認真落實省規定的優待標準,按時兌現優待款。城市義務兵家屬優待要繼續貫徹落實魯政辦發〔1995〕78號文件 。
(三)對在鄉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免負義務工,不得對其攤派各種集資。
(四)教育部門對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應予適當照顧。革 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獎學金或學生貸款。
(五)家居城鎮未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對待,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優先解決。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其計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缺房的,應優先為其劃分宅基地。
(六)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革命傷殘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執行當地公費醫療管理辦法,但對其醫療費不得實行定額包干。領傷殘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予以補助。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 ,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七)對在企業工作的烈軍屬、傷殘軍人,企業用工優化組合時,應優先安置好,暫不能上崗的要保障其生活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
(八)現役軍人夫妻分居兩地的,按規定到部隊的探親假應優先安排,乘車(船)費由所在單位報銷,規定假期內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九)各地要把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難,納入社會保障統籌規劃,優先解決。要保障優撫對象有住房,無危房、漏房;要建立優撫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優撫對象的治病難;要從資金、物資、技術、信息、項目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確保他們與當地人民群眾同步實現小康。
四、妥善安置軍隊轉業、離退休干部和退伍軍人。
(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接收轉業、退伍軍人。對拒絕接收、完不成安置任務的單位,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中央、省屬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制訂規章和招工計劃時,不得與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觸,不允許限制下屬單位接收安置任務。
(二)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轉業干部本人的德才條 件,參照其原在部隊所任職務,合理進行安排。對服役時間長、貢獻大和長期 在邊防、海島 、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長期從事飛行工作的轉業干部,在分配去向上,應予以適當 照顧。
(三)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有關部門應與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各用人單位不得對當年接收的轉業干部隨調配偶收取“風險抵押金”、“培訓費”、“企業啟 動資金”等費用。
(四)新建擴建單位、適合退伍軍人就業的行業、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先安置退伍士兵。
(五)按照國發〔1993〕54號文件規定,認真落實退伍士兵在簽訂勞動合同、培訓、養老保 險、工資、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凡分配的退伍軍人,因接收單位推拖造成退伍軍人不能及時 上崗工作的,由接收單位補發自安置部門開具安置介紹信之日起的工資。
(六)對按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退伍軍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他們的工資、福利和其它待遇應視同本單位因公致殘的職工,無特殊理由不得辭退。要多渠道籌集分散供養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建房資金,財政部門要予以適當補助。民政部門要按時發放撫恤、護理費,保障其生活。
(七)民政、勞動部門要盡職盡責,密切配合。積極探索改革安置辦法,確保退伍軍人安置 計劃及時下達和在規定時限內安排到位。
(八)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發使用農村退伍軍人,有條件的地方應創辦退伍軍人培訓基地, 開展育才、薦才、用才一體化服務。各用人單位在向農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時,在同等條件下 應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九)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其隨調子女、配偶,各地、各單位必須積極接收, 妥善安置。
(十)對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要按規定落實政治生活待遇,其醫療費應納入當地公費醫療統一管理,超支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
(十一)對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設,各地和有關單位應在選點、征地、 規劃、建筑等方面優先安排,并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