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深圳華為公司一名年僅25歲的工程師胡新宇因病毒性腦炎去世。華為公司一員工將胡新宇的死訊公布到網絡論壇,并說明死因是“加班累死”。5月30日深夜,廣州市海珠區一家服裝廠35歲的女工甘紅英猝死在出租屋。此前4天,她的工作時間達54小時25分鐘,累計加班逾22小時。她生前常提到自己“想好好睡上一覺”。
大體可以肯定,這兩位人士的死亡,屬于典型的“過勞死”:工作時間過長、勞動強度加重、心理壓力過大,人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由于積重難返突然引發身體潛藏的疾病急速惡化,救治不及導致死亡。
每個時代,每個社會,似乎都有“過勞死”現象。中國古代有一個成語,“鞠躬盡瘁、死而后已”,描述的恐怕就是過勞死。不過,在古人那里,這卻是一個褒義詞,在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清官、好官如果是過勞死,可以得到人們格外的尊敬。若干年前的媒體,也總喜歡報道勞動模范或英雄人物是如何為科技攻關、為服務公眾而苦干幾天幾夜,或者某某*房間的燈光一直亮到天明。媒體宣傳這些,為的是讓所有勞動者都學習這些模范事跡。
然而今天,輿論卻似乎變了。過勞死突然成了一個令人憤怒或悲憤的社會問題。推測起來,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今天的過勞死者,不再是為國家工作,而是為私人或外商企業工作。一個人為國家鞠躬盡瘁,人們會覺得,這些人是值得表彰的;而供職于私人或外商企業的員工,因為長期加班或超負荷勞動而導致過勞死,人們立刻會譴責,這些企業主在殘酷剝削員工。
進一步推測,人們的情感之所以如此不同,可能是因為人們相信,一個人為國家鞠躬盡瘁,應當是出于自愿的,是高尚的道德促使那個人那樣做的。相反,當一個人供職于私人、外商企業的時候,是絕不會有這樣高尚的道德水準——在私人企業中,員工都是消極的、盡可能地逃避工作。然而,現在某個員工竟然那么拼命工作,加班加點,那他肯定是被強迫的。強迫他人為自己的利潤勞動當然是貪婪的、無恥的。
這種想法可能有道理,但至少未必普遍適用。假如你去問從上個世紀50-70年代過來的日本人,他們未必承認自己是被老板逼迫的。同樣,人們普遍承認,陳逸飛是過勞死,但恐怕沒有人有資格或權力逼迫陳逸飛。在這之前,一位家財過億的民營企業家王均瑤也因為勞累而英年早逝,他又是誰強迫的呢?
去年陳逸飛去世之后,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等實施了一項調查,在接受調查的1218人中,大多數人的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上,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的人則超過20%。而75.1%的中青年人對拼命工作甚至“過勞死”的人表示理解。不少人說,只要獎金足夠高,可以選擇每天工作15個小時。很多人的信念是,趁著年輕多掙點錢。
應當說,這是一種令人尊敬的“工作倫理”,這種倫理在中國源遠流長,祖祖輩輩的家庭與公共教育就包括勤奮工作。中國人在方方面面的成就,包括這20多年來的經濟奇跡,端賴這種工作倫理。日本戰后的發展奇跡,也是日本人玩命工作的成果。而歐洲經濟之所以喪失競爭力,與其工作時間不斷縮短、人們缺乏工作熱情有極大關系。
或許可以說,過勞死的根源,也許是我們文化中固有的一種美德。很多人拼命工作,包括連續加班,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愿的選擇。他是為了實現自身收益最大化。這些員工也清楚知道這對健康有害,但經過權衡,他們寧可承擔這種風險。對此,醫療專業人士當然可以從健康角度提出勸告,但這種工作倫理本身卻是無可指責的。畢竟,健康與收入究竟哪個重要,這是個人選擇范圍內的事情。有些人重視健康,有些人重視當下的收入,似乎是無所謂高下的。畢竟,活著本身并不是人活著的唯一目的。
當然,某些私人和外商企業不合理的用工制度,確實可能給員工帶來不正常的壓力。比如,企業把員工的基本工資定得很低,員工為了多掙一點錢而被迫“主動”要求加班。防止這種自我強制的最有效辦法是,政府尊重員工維護自身權利的自由,并在員工自認為權益遭到侵害而尋求救濟的時候,行政和司法機構能夠提供及時而有效的救濟。政府必須相信,只有員工自己才能最準確地在加班壓力與收入或個人前程之間進行取舍,只有他自己能夠判斷怎樣的企業勞動制度才算不正常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