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黑龍江省大病醫保相關信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社會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省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全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省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積極做好代困難群眾提交救助申請、協同入戶核查、參與民主評議和公示,以及主動發現上報群眾急難事項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八條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第九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政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依據相關政策,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并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第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由省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確定。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確定的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經高于省政府確定的指導標準的地區,也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二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提供本人簽字確認
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書。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家庭成員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初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初審責任主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全面審查,并按照不低于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總數50%的比例入戶抽查。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聯審聯批。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
(四)發放。各地應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確有困難的,可按季度發放。
第十三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差額救助和分類救助。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給予重點救助,在全面落實基本救助政策的情況下,上述人員生活仍然有困難的,應加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加發比例由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對特困人員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黑龍江省大病醫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大病保險,指的是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目的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使絕大部分人不會再因為疾病陷入經濟困境。2012年8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布,明確針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大病負擔重的情況,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大病保險制度,減輕城鄉居民的大病負擔,大病醫保報銷比例不低于50%。
二、黑龍江省大病醫保保障對象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三、黑龍江省大病醫保資金來源
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四、黑龍江省大病醫保保障標準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五、黑龍江省大病醫保保障范圍
黑龍江省大病醫保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六、黑龍江省大病醫保各地措施
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保障內容、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資金籌集、承辦方式等七個方面,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 員。當參保(合)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后,對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醫保在內原則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20萬元。
黑龍江省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原則上按當地城鄉居民當年醫保籌資標準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參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籌資標準。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進一步提高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水平,對尿毒癥、兒童白血病等20類特定病種,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紅十字會在新農合、城鎮醫保、商業保險、民政救助等報銷補償后,存在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治療的大病救助對象,將給予再一次的救助。
黑龍江省大病醫保擴容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黑龍江省大病醫保進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臺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