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
(四)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六)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二、仲裁委員會可以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立案審批工作。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立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
三、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四、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若雙方均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五、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若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仲裁員可根據案情,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庭調解,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做調解工作,如調解達成統一意見的,應制作勞動爭議調解書,書記員應將調解協議記入開庭筆錄,并讓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六、仲裁庭開庭裁決
1、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七日內發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4)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5)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2、首席仲裁員宣布有關權利。宣布詞: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有權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確立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的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八、在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經仲裁庭合議難作結論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九、勞動爭議仲裁辦案機構為硯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