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勞動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察、技術鑒定等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
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四、對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六、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七、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八、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九、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十、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