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先行協商處理,或由所在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或不愿協商、調解,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含部分無效)、事實勞動關系、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5、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當事人應向哪一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中央、省屬駐長沙市城區用人單位(含中央、省屬駐長沙市城區的用人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其他在長沙市城區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在湖南省級注冊登記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管理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五)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市、州;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管轄范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內作出規定,并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四、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提交哪些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被訴人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證明資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申訴人應提交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資料清單》一式兩份。
五、集體勞動爭議仲裁需提交哪些資料?
除提交上述第四條(1)至(7)項資料外,申訴人需推薦1至2名員工作為仲裁代表人,并提交仲裁代表人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訴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金額表。
六、用人單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提供什么資料?
1、被訴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據資料清單》一式兩份。
七、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后多少天內申請仲裁?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
八、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在幾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如何寫好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仲裁申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訴人姓名、民族、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被訴人名稱、地址,被訴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首先應簡明扼要地寫清楚仲裁請求事項、爭議金額、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并重點寫明當事人之間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焦點,說明被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依據法律規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論證所提要求的正確性、合法性。爭議涉及多項內容的,必須一一列出,否則,遺漏部分不予受理。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訴人答辯、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人應該是能夠證明勞動爭議案件客觀情況的人。一旦明確為證人,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知作證時,不能拒絕作證,不得作偽證。
十、勞動爭議案件如何收取仲裁費?
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按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預交處理費,預付金額和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十一、被訴人答辯期限是多長?
被訴人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辯。
十二、什么情況下,案件會以撤訴方式結案?
1、申訴人未按規定交仲裁費的;
2、申訴人申請撤訴的;
3、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十三、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有哪些具體程序?
仲裁庭開庭審理,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進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十四、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法定結案期限是多長?
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最長可以延期三十日結案。
十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或不執行的,怎么辦?
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