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原則。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不必顧及對方是否提起訴訟,否則,一旦法院準許對方撤回起訴,原勞動仲裁裁決書就馬上生效,另一方即使對裁決不服也錯失了救濟的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