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條例》規定,對于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樣算下來,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開始,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決,全程期限一般為74天(7+7+60);而且,對于復雜案件,經過批準,還可以延長30天,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
而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第29、43條),自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后,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可以看出,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到仲裁結束,不算決定是否受理的5天審查期,仲裁審理期限全部算下來最長也不過60天(45+15)。較之現行規定,仲裁審理周期縮短超過了三分之一。
舊條例審理時限
新法審理時限
25)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2)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起算)
29)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0)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3)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大的不同是新法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算)
一般74天(7+7+60);特殊104天
全程一般45天;特殊60天(45+15)
更為重要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違反上述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難看出,該法對仲裁的結案時間進一步縮短,仍然是出于對勞動者擔心維權時間過長“拖不起”的考慮。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時間成本,但相對地卻加重了用人單位應訴的工時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