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遵循三個原則,第一是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第二是充分舉證原則;第三是分階段扣減原則。其中涉及到的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和充分舉證原則是指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存在過錯致使企業本身受到損失或者可能遭受損失為由扣減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需要舉證證明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用人單位遭受了什么損失(損失項目),多大損失(損失數額),用人單位應當對上述兩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的克扣工資行為即違反法律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