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以及《調解仲裁法》出臺后,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越來越大,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只需要提供簡單的勞動關系證明就可以進入仲裁訴訟程序。但是若完全由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會只挑選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進行舉證或者制造假證據,那么勞動者會承擔巨大的風險。
——隨便簽字(名)最危險。簽字意味著勞動者本人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的認可,因此胡亂簽字意味著本人胡亂的認可。
——保護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很關鍵。很多用人單位“規定”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后都要“上繳”單位指定的一些“東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然而這些東西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因此我們要對此有所準備。
——對需要“上繳”的證據及時取證。有些東西是不需要上繳的,例如:勞動合同書,法律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持一份。對于一些的確需要上繳的東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勞動者可以在上繳前進行取證,例如穿著工作服拍照,對工作牌或其他書面證據進行復印留存等。
對于有些有著嚴格防范措施的單位,勞動者往往會被突然襲擊,此時勞動者不要亂了方寸,而是要學著如何在短時間內取證。例如采用手機錄音或手機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