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池州市財政局
2015年9月22日
池州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購房券使用和
結算操作細則
第一條為推動棚戶區改造進程,加快補償安置工作,根據《池州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方案》(池政辦[2015]44號)精神,結合主城區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載明“購房券”安置方式,且被征收人選擇購房券安置的,按本操作細則執行。
第三條為方便被征收人持購房券能更好地自主選擇住房,由市房產局負責搭建“購房券購房超市”服務平臺。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將其管理的房產確定價格后提供給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負責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提供商品房和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居民存量房(二手房)參與“購房券購房超市”平臺。市房產局統一在“購房券購房超市”服務平臺公布銷售房源的戶型、面積、價格、房號等信息,并負責對購房券安置方式進行宣傳、接受咨詢和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被征收人持購房券購買政府投資建設的房產,直接與市、區政府委托的專門機構簽訂購房合同,以購房券支付房款。超過購房券票面金額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購房券購房后余款部分,由受托機構先行支付給被征收人。受托機構與房屋征收部門按季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第五條被征收人持購房券購買商品住房,直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購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購房券票面金額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購房券購房后余款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先行支付給被征收人。
購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門與收取購房券的開發企業統一結算。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按月結算,被征收人持購房券購房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購房券結算聯、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彩色掃描件、被征收人返還款證明,到房屋征收部門辦理審核和結算手續,購房款撥付至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由市房產局提供。
期房結算方式:首期憑被征收人購買合同撥付購房券票面金額的50%;房屋綜合驗收備案后一個月內再撥付40%,剩余款三個月內撥付。
現房結算方式:憑被征收人購買合同、房屋綜合驗收備案表撥付購房券票面金額的90%,剩余款三個月內撥付。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房產局有權終止其參與資格,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持購房券購房者發生糾紛的,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依法解決。
第六條被征收人持購房券購買居民存量房(二手房)時,憑二手房備案合同和收據到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撥款申請,房屋征收部門確認后將備案合同約定的金額撥付至市房產局擔保中心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辦理房產證相關手續。購房款超出購房券票面金額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購房券購房后余款部分,由被征收人憑二手房備案合同和所購房屋產權證到房屋征收部門辦理余款結算手續。
第七條市房產局應對進入“購房券購房超市”的單位及其提供的樓盤加強管理,依法及時處理各類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棚改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