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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規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維護教育的公正和公平,創建和諧有序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行學年制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
第三條 學生應按規定履行報到注冊手續。學校應對新生進行復查,并按規定履行學籍電子注冊手續,通過學籍電子注冊的學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條 凡屬弄虛作假、循私舞弊、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的入學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應到學校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校應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的一年。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具有雙重學籍。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凡一門課程分多個學期講授,每學期都應進行考核,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八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課程的考核方式以及升級、留級、降級、重修、補考等有關規定由學校制定。
第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提前向學校辦理緩考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緩考(否則做曠考處理),緩考不及格按補考不及格處理。
第十條 考核作弊者,該門課程的成績以“作弊零分”記載,不予正常補考。學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留級、轉學的學生原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及以上,并達到學校教學要求的,經學校批準,該課程可以免修、免試。未修課程須補修。申請免修、免試課程必須在同學歷層次內進行,專科期間所修課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課程。
第四章 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轉換學習形式、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
1、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經單位證明,需較長時間脫離學習,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經學校批準后,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時間以1年為限。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不得超過2次,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2年。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方可復學。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被錄取專業的學業。如確有特殊問題,無法繼續在本校、本專業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學、轉專業、轉換學習形式。已轉過學校、專業、學習形式的不得再轉學。
校內業余與函授學習形式互轉以及脫產轉為非脫產學習形式,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校內同層次同科類轉專業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校內同層次不同科類轉專業,由省教育廳審批。
學生轉校應當按同層次同科類原則轉學,由省教育廳審批。學生轉校應在第一學年的第一學期末辦理。
學生轉學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山西省成人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審批表》并附必要的證明,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跨省轉學的,經轉出或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蓋章后,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轉換學習形式: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未通過學籍電子注冊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4、畢業年級的;
5、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的;
6、未辦理轉學審批手續就到擬轉入學校就讀的;
7、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認可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本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退學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退學學生一經退學,不得復學。按本規定處理的退學,不是對學生的處分。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十七條 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學校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對于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應視其情節輕重,由學校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其中開除學籍的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觸犯國家法律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校期間,考試時有替考或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3、留校察看期滿無明顯好轉的;
4、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要記入本人檔案,并及時通知學生所在單位。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習期間操行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含統考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學生畢業時,由所在學校按規定向省教育廳申報畢業證書電子注冊,畢業證書經電子注冊后向學生發放。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時間一般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二十二條 學生畢業前經補考后仍有1門至2門課程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2年內,由本人申請,學校準予補考1次,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未進行。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學生最長在校年限,一般為學制年限延長二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退學的(不包括開除學籍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并出具已結業課程的成績證明。
第二十四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申領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明書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在校學習起止時間、專業、學制、學習形式、原畢業證書編號、畢業證明書補證號等,并加蓋學校公章,由學校按規定報省教育廳申請辦理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原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和山西省有關學位授予條件和規定的學生,發給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報省教育廳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省教育廳對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實施指導、檢查和督促。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從頒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