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學于1988年成立成人教育部,是我省開展繼續教育最早的高校之一, 1990年舉辦夜大學,1992年成立成人教育處,實施學校成人教育的歸口管理。2006年學校成立繼續教育學院(成人教育學院),2008年成立職業技術學院,實行三個牌子一班人馬的管理方式。下面小編整理了成都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登錄網址,歡迎點擊登錄!
成都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保證和提高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教學質量,依據《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新生,須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入學須知要求,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 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出具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向學校的主管部門請假。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外,視為放棄入 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視其情況予以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經本人申請,持相關證明(因病須持二甲以上醫院證明), 報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期滿,由本人持入學申請和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隨下一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申請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注冊時,填寫新生入學登記表,由班主任上報教務管理平臺,生成學籍卡,存入學籍檔案。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憑交費證明等按時到學院(點)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仍未到學院(點)注冊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視為自動放棄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一律不予注冊學籍。
第二章 課程修讀、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學制以我校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參加所學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畢業時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對于培養計劃中尚未修讀的課程,已具有一定基礎或已達到其教學要求的學生,經本人書面申請,指導教師或任課教師同意,經學院(點)審核,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后,可以通過自學免聽該課程內容。但被批準免聽的學生仍須按時完成作業,參加實踐教學環節和考試。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核成績由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按一定比例綜合評定;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包括中期考試、課堂討論、作業、階段性測驗、出勤等)占30%。
考試課程成績按百分制評定。考查課程成績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計分;課程考核可采用閉卷、開卷、筆試、口試等方法。
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補考不合格者,畢業前參加統一組織的大補考。
第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課程總學時數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課程考核。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者,須在考前提出充足的理由或證據申請緩考,并經學院(點)審核批準。緩考課程的考試隨該課程的補考進行。
第十二條 學生持有效證件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考查),考試時應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嚴禁作弊和擾亂考場秩序。如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該門課程 考試成績無效,且不能參加正常補考,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凡受紀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視其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給予畢業前大 補考機會。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后,交所屬學 院(點)成績管理人員。已評閱的試卷由各學院(點)歸檔備查。學生如對考核成績有異議,應在次學期開學兩周內向所在學院(點)申請復查,若成績復查確有誤 需更正,需由所在學院(點)負責人審查簽字,報繼續教育學院教務科備案后,方可更正;學生不得私下向任課教師提出更改成績的要求。
繼續教育學院教務管理平臺成績登錄時間為,正考:每學期最后一周及次周;補考:每學期開學后第四、五周。
第十四條 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結合政治理論課的學習情況,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并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
第十五條 成績認定
1、學生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某門課程成績合格, 可視為該生修讀的相同層次相同課程成績合格。
2、辦理了學籍異動的學生,具有學籍管理部門證明,其同層次、同專業考核成績可互認。
第三章 轉專業、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原則上應按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不得任意轉專業。確有正當理由者方可提出申請,且學校只受理一次。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同層次但入學考試科目與所轉專業不一致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4、應予退學的;
5、畢業年級的;
6、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 轉學
我校成教生須有以下正當理由,方可申請轉學:
1、所學專業不足開班人數;
2、舉家搬遷至外地或工作地點變動無法繼續在原校學習;
3、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九條 轉專業
我校成教生須有以下正當理由,方可申請轉專業:
1、因工作調動、崗位轉換、待業就業后原學專業與現就業崗位、專業不符;
2、學生經批準休學,復學時無級、無原專業可復;
3、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條 轉學、轉專業所需審批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學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省內轉學一式三份、跨省轉學一式四份);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跨科類轉專業申請確認表》;
3、蓋有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并加蓋轉出學校公章;
4、學生學習成績證明。
第二十一條 轉學、轉專業的申辦程序: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同層次、同科類轉專業的,均由本人填寫《成都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專業審批表》(一式兩份),由相關學院(點)、繼續教育學院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學生申請在省內轉學,須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簽章后,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學生跨省轉學,須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簽章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理由正當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后,其學制以新專業的學制為準。轉專業后的學費應按新專業的學費標準繳納。
學生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畢業。如果學生在原專業所學的必修課程達到轉入專業同課程的教學要求,課程考試成績有效。對于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的必修課,如學生在原專業未修,應予補修。
第二十三條 凡學生未履行相應手續,而私自轉專業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學生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轉學、轉專業辦理時間:
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辦理。
第四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原則上為所在專業學制加上兩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
1、因個人或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
2、因故需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4、應征入伍者。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方能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只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其他待遇。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任何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限,經學校批準也可續休,但累計不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校批準時間的次日算起。休學期間,中途一般不得申請復學。因入伍休學者,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期開學前持復學申請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學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由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已恢復健康的證明,并經學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2、因入伍休學的學生,憑退伍證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裝部或軍轉辦的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學生復學后,學費按復學年級收費標準繳納。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復學后若無對應專業學習時,可由休學學生選擇相同學制的相近專業學習。
第五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2、本人申請退學者;
3、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4、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但學校審查不合格者;
5、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經二甲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無法繼續學習者;
6、未請假離校或請假未準而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者。
按本規定處理的學生,屬于學籍處理,不是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點)提出書面報告(本人申請退學的,應有本人書面申請)并簽署意見,附相關材料,報繼續教育學院審核后,由分管校長主持的辦 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學校將退學決定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10個工作日后,視為有效送交本人。經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各種原因被批準退學的,退學時間以學校批準時間為準。
2、凡在校時間不足一學期的按一學期收取學費(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超過一學期不足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取學費。
3、對于因受學校處分而退學或被學校開除的學生,一律不退學費。
4、退學學生可根據學習年限申請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
5、退學學生應及時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退學決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或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凡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
第四十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能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按以下辦法辦理:
1、學生在校期間所修的必修課程中有課程經補考,成績仍不及格而結業者,可在結業后一年內回校申請一次補考,補考成績合格準予換發畢業證書;
2、因故沒有參加專業實習或專業實習不及格 而作結業處理離校者,可將離校后的工作視作參加專業實習,并在結業后一年內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工作單位對其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考核,并提 出“及格”或“不及格”評定意見,經我校繼續教育學院認定后,及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簽發時間以實際換發日期為準。
第四十三條 畢業證書不慎遺失,在履行有關手續后可申請辦理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的畢業證明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要從德、智、體三個方面進行鑒定,填寫畢業生鑒定表,內容包括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思想意識、學習情況等。學生畢業鑒定表將裝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成都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補充。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從2011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