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辦法》中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引發輿論熱議。
對于這一規定,家長、教師、學生和專家都各有看法,來聽聽他們都怎么說。
家長
懲戒可以有,如何懲戒應由師生討論商定
嚴明青(兒子在北京某知名小學上二年級,哲學博士,曾專門輔修教育心理學):
老師給破壞課堂正常教學秩序的學生以懲戒,沒有問題。但是必須要明確懲戒的“程度”和“方式”。如果以損害孩子自尊心的方式來進行懲戒,那肯定不行;以懲戒的名義打孩子,也同樣不行。
我們小時候,老師打幾下很正常,站講臺甚至教室外罰站也常見,因為我們本來就是“野蠻生長”的一代,皮實。但是,這一代孩子的成長環境是不一樣的,他們得到了社會、家長、親戚更多的文明對待,自尊心也被保護得很好,所以教育方式也應該符合這一代孩子的心理特點。比如,扔個粉筆頭打一下上課講話的學生、把不專心聽課的學生叫起來等方式,我認為都不夠妥當。我能夠接受的是,對破壞課堂秩序的行為,老師可以當時制止,否則對專心聽課的孩子不公平,但應該在課后了解詳細情況和原因后,再進行私下懲戒。
資料圖
更好的做法,我認為老師應該和學生們進行事前的充分討論,一起制定懲戒的規則。比如什么樣的行為會受到懲戒,懲戒應該采取什么方式,是在教室里劃一個懲戒角,還是要求多做幾天的值日,負責教室的清掃和整理等。這些應該由老師和學生們一起來討論,尋求一個大家都接受的規則和方式。讓孩子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來,孩子遵守規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會提高很多,而且討論的過程和執行的案例,對孩子就是一種很好的教育。畢竟,懲戒只是手段,讓孩子們都能夠了解并遵守一定的規則才是最終目的。
教師
不關注孩子心理的老師可能會傷害孩子
楊光(化名,小學老師,從業近20年):
我個人非常不看好這個規定。中學階段,孩子基本成熟了,我們姑且不論。但是小學階段,還是不應該有這條規定。
老實說,目前教育行業準入門檻太低了。尤其是小學教師,對從業者是否掌握孩子的成長規律、是否能時刻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并且積極與孩子溝通等這些重要方面,都沒有要求。考察一個教師是否合格、是否優秀,一味地強調教學經驗,幾乎只關注教學成績,這完全是本末倒置。
在小學階段,培養孩子健康的人格和品德很重要。一個“長歪了”的高分學生,能對社會作出什么貢獻?但現在的情況是,孩子不僅要在學校里一味地學習,還要參加課外的各種補習班,老師和家長都對孩子的心靈關注太少。
為了追求教學成績,很多老師本來就對所謂調皮搗蛋、影響課堂秩序的學生給予了很多冷暴力,如果再有懲戒這一把“尚方寶劍”,我相信會有更多的孩子深受其害。
學生
支持懲戒,課堂搗亂耽誤自己也影響他人
徐西貝(化名,青島市市南區某重點初中初三學生):
因為學習比較繁忙,目前我還沒有聽說出臺了這個規定。但是,我支持這一規定的內容。我認為,應該設立這個制度。因為在課堂上,不認真聽講的學生,不僅僅是耽誤他本人的學習,也會影響到其他同學的上課和考試成績。所以說,這個規定有必要而且是合理的,只要懲戒適度就好了。
在我們班級,平時上課違反課堂紀律的學生很少。基本上,大家都是比較認真聽課的。不過,在同年級的其他班級,也有極少數喜歡“挑事兒”的學生。
我聽說,去年年底,有幾個同學下課后在學校里“約架”,被老師撞見了。后來,組織“約架”的幾個學生受到了學校的處罰??停課一個星期。在那期間,學校老師也找了相關學生的家長談話,一個星期以后,他們又返校正常上課了。
在我就讀的學校,一般情況下,老師都不會對學生有懲罰行為。遇到那種確實比較過分的,在課堂上搗亂、干擾上課的學生,老師最嚴厲的手段,也就是請他們去辦公室里談話,或者找家長。沒有把學生罰到操場去跑圈、在走廊里罰站,或者單獨讓學生坐到講臺上去的情況出現。
總之,對于這一條規定,我是沒有什么擔心的,也不會有其他的顧慮。因為我自己首先不會在課上搗亂,或者跟老師產生矛盾。既然是這樣,又有什么害怕“懲戒”的呢?
教師職責中本就有懲戒權,懲戒不等同于體罰
儲朝暉(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教師必須有懲戒權,這是教師的職責決定的,就好比一輛車,有發動機同時也必須有剎車。如果老師對學生連懲戒的權力都沒有,那么教學功能是很難正常運轉的。懲戒權,也是教師職能本身自帶的,應該不需要哪個行政部門發布法規賦予。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法規出來,我想與這幾年一個錯誤的觀念有關??教育法中確實有不允許老師體罰學生的表述,所以很多人都被誤導:老師不能懲戒學生。但應該澄清的是,不體罰學生和不能懲戒學生是兩個事情,不體罰不等于不能懲戒。實際上,各國的老師都有對學生進行懲戒的權力,只不過采取的懲戒方式不同而已。老師有懲戒權,就有如一把“劍”懸在墻上,但是何時使用、是否使用,就是教師需要掌握的工作技巧。如果沒有這個震懾,老師也很難進行日常的管理。
老師有懲戒權這個問題其實不需要爭議,但是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懲戒過程中如何把握“度”,這就不是哪個法規或者文件能明確說清楚的了。我個人覺得應該有一個仲裁制度。如果老師的懲戒沒有受到質疑那當然好,一旦有爭議,反對方有權提請仲裁,請學校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相應的同行、專家包括學生家長來進行評定,看看該次懲戒是否過界,是否是正常的教學行為。這個仲裁渠道還是應該有,并且明示給家長和老師,這對雙方都是一種保護和約束。
不該單獨提出懲戒,需有標準化的懲戒表
宗春山(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主任)
這個規定是有意義的,但也比較尷尬。它的意義在于,教育確實需要一定的懲戒,沒有懲戒就沒有教育,當然懲戒不等同于體罰。雖然很多人錯誤地把它們混為一談。
尷尬在哪里呢?懲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種,或者說教育本身就包含了懲戒。現在非要把懲戒從教育中單獨分離出來,其實是把懲戒和教育對立起來。這就是最尷尬的問題,說明我們對教育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看到這個規定,我有一個擔心。我們現在的教育中,變相體罰是很普遍的。我這幾天就看到很多家長傳來的視頻,都是家長偷拍的。剛一開學,很多老師都心浮氣躁,有的沒完成作業的孩子,遭到老師拿作業本抽腦袋,這種變相的體罰,不是懲戒,也不是教育,這根本就是侮辱了。所以,我特別擔心,對于一些師德比較差的、本來一直就在使用變相體罰的老師們,這個規定是不是會給他們提供了一個“依據”呢,或許會更加劇這種“暴力手段”。
所以我建議,我們一定不能把懲戒和教育區分開,不應該把懲戒單獨提出來。另外,我們一定要規范教師的行為,需要把如何懲戒具體化、標準化、透明化。比如給出一個懲戒表,懲戒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改正錯誤行為,而不是為了讓孩子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