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江西東華理工大學校長劉慶成受賄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慶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12月至5月,劉慶成利用擔任東華理工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東華理工大學校長的職務便利,在校內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人事安排調整、設備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范國金等人所送錢款共計870.2萬元。
劉慶成及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劉慶成在檢察機關所作的供述不屬實,劉慶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慶成在檢察機關所作的供述能夠與其本人親筆書寫的自書材料,相關行賄人、學校有關領導、工作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利用職權為范國金等人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人事安排調整、設備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錢款共計870.2萬元,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