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與轉專業
第四條 學生一般應完成在本校就讀專業的學業。特殊情況下,對于一、二年級學生,如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的,可提出轉專業申請。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五條 品行優良,無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者,通過本專業培養方案第一學年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且各專業必修課程考試學分績點排在本專業前5%的學生可申請重新選擇專業。(細則詳見“東北電力大學關于部分成績優異的學生重新選擇專業的實施細則”)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它費用。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應予退學的;
4.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申請轉入本校的學生在上報轉學材料時,必須出具學生簡明登記表和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并經學校教務處審批、蓋章。因病轉學者還需附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