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嚴格審查后,可允許轉專業:確有某些突出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者;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適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統一進行專業調整者;符合學校規定且具備新專業學習條件的成績優異者;根據學校創新人才培養計劃而選拔出來的特優生。
為做好學生轉專業的有關具體工作,讓確有某些突出專長者在自己真正感興趣的專業完成學業,通過公平、公正的辦法和規范、程序化的手續實現部分學生轉專業的愿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吉林大學調整本科學生專業的原則是:“規定時間,公布計劃,公開報名,統一考試,雙向選擇,宏觀控制”。
第二條 每年6月的第一周,各學院向學校教務處提出可接收學生專業和擬接收人數,接收條件及建議考試科目等,由學校教務處向全校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公布。
第三條 每年6月的第二周,申請轉專業的學生自愿報名,填寫《吉林大學本科學生轉院(系)轉專業審批表》,按照自己意愿只能選擇兩個擬轉入專業,作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交轉出學院審批,轉出學院按照不超過當年本專業學生5%的比例控制轉出人數。批準后將《吉林大學本科學生轉院(系)轉專業審批表》交教務處教務科。
第四條 每年6月的第三周,學校按學部共同課程安排轉專業考試,公布考試成績,相關學部組織召開相關學科的教授會議,對成績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進行面試并打分,在合格人選中擇優選擇,按接收能力的上限比例推薦給相關學院。現階段的上限比例暫定為不超過當年本專業學生的5%。
第五條 每年6月的第四周,相關學院按照應接收人數和學部教授會議推薦意見確定錄取人選,教務處將初步意見向學生公布。
第六條 每年七月的第一周,學校對被確定錄取的學生進行一次性審批。《吉林大學本科學生轉院(系)轉專業審批表》經教務處審核同意、主管校長批準后,學生持《吉林大學學籍變動通知單》到各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 國家“基地”專業的學生,但按“基地”滾動培養規定調整者除外;
(二) 委托培養、委托代培,定向培養、保送生、特招生,專科升入本科學生;
(三) 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四) 學生入學滿一學年的學生(“軟件學院2+2模式”轉專業除外);
(五) 有考試違紀行為或受到其它紀律處分的學生;
第八條 確定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當時學期原專業的期終課程考試,無故曠考和考試不及格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其轉系資格。教務處于下學期開學初辦理轉專業手續,學生到轉入學院報到。
第九條 在規定時間之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十條 學校繼續實行“尖子學生培養‘211’工程”中規定的對待優異學生的轉專業政策,對于“吉林大學新生獎學金”獲得者、在某領域獲得專項優異成績(以獲得認定證書為準)者,在時間上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 對于從“熱門專業”向“冷門專業” 轉入者,從高分錄取專業向低分錄取專業轉入者,在時間上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需向學校繳納轉專業手續費100元,作為聘請專家面試、考試組織及相關材料準備等費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在2003年4月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