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女職工勞保特別規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再延長產假60天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從多個方面明確了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如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30元衛生費或相應的衛生用品等。
適用于各類用人單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識培訓;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給予經期女職工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30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準予休息;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孩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42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女職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等。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婦科檢查。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由縣級以上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