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吉林省政府法制辦發布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告中擬對晚婚晚育假等獎勵作以下調整:
涉及這項內容的第四十八條擬變為第四十四條,晚婚晚育字樣也在這一條中被刪除。同時,“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刪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擬變為:
第四十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三)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無單位人員,憑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職工在享受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