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辦發布公告,對《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1月20日,公眾可通過來信以及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見。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中改動較多的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生育調節和第六章獎勵與社會保障,條例也擬從原來的七十條變為六十五條。
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刪除了有關晚婚晚育的內容,提到兩孩政策。
第二十八條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條中提到,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兩個以上子女,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居住在邊境縣(市、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五)居住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朝鮮族,有兩個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件。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簽署意見,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再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相關部門的審核時限由30日內變為20個工作日內。
第四十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一)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二)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三)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四)無單位人員,憑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職工在享受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在這一條中,“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刪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第四十六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這一條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限定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