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相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新農保業務操作程序,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部發[2009]161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09]180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新農保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本規程所稱參保人員是指新農保參保繳費人員以及領取新農保待遇人員。
第三條新農保經辦工作要堅持統一政策、統一標準、規范操作、講求效率、優化服務、保持經辦隊伍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四條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資格認證、檔案管理、監督檢查、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五條省、設區市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
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社保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社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組織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工作,并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市級直接經辦新農保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縣級社保機構可按業務環節單獨設置或多個業務環節集中設置業務部門或經辦窗口,但要設置獨立的財務、稽核、統計管理等崗位。
鄉鎮事務所要有專人負責新農保業務,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并錄入有關信息,負責各種統計報表上報、承辦轄區內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六條新農保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七條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在國家下發的新農保業務軟件基礎上,全省統一進行軟件本地化開發應用;結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設,實現省、設區市、縣(市、區)社保機構及鄉鎮事務所聯網;在省建立集中的新農保業務數據庫和財務數據庫;在省集中實現與金融機構、財政、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的數據聯網和信息交換。
第八條社保機構與金融等其他相關服務機構簽訂的委托服務協議要符合本規程相關要求。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九條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其中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第十條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農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系統將錄入信息與公安、民政、殘聯、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等相關數據庫數據自動進行比照檢查,通過后保存。在《參保表》上加蓋鄉鎮事務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級社保機構參保登記環節。
第十二條縣級社保機構參保登記環節應對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復核,無誤后進行保存確認,分配參保人員社會保障號,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參保檔案,及時將有關材料簽章后分類(級)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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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養老保險繳費設13檔養老金每月增5元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對河北省2012年實行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完善,從今年起個人繳費標準由過去10檔次調整為13檔次。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將在中央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達60元。
2、繳費標準設為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意見提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河北省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設區市政府可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所轄開發區(園區、新區)居民在當地或回居民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此前,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設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完善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省人社廳一位負責人表示,繳費檔次的增多,可以為高收入城鄉參保群體提供更多選擇。他們通過多繳費,獲得更高的養老保險待遇。
3、選擇100-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每年補貼30元;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的,每年補貼60元
意見提出,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對繳費超過15年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多繳費1年,其月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自起,對選擇100-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
4、河北省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在中央基礎養老金(目前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漲至60元,由省級財政全部負擔。鼓勵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原已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的,在省級增加5元基礎養老金后,原則上不予沖抵。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5、遷戶籍可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其生存認證由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