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是每月發放到學生。但是有的學校為了方便,都是一年發兩次,一次發一半。 大部分學校對于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一般是在6月中旬發的,而且助學金是分兩次發的,每次發一半,還有一次是在一月份發,大都是在每學期快要結束發的。
省定資助項目 | 省定資助對象 | 省定資助標準 | 政策文件 |
學前教育保育費資助 | 根據《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學生資助對象包括: (一)特殊群體。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持證殘疾學生、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含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低邊家庭學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等。 (二)其他群體 1.因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發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2. 學校結合家庭經濟因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可通過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大數據分析、民主評議等方式,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認定需要資助的學生。 注:1.中職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也可繼續享受中職國家助學金。 2.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省定實施范圍為全省農村(不含縣城)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 3.各地若已對資助項目有提標或擴面,可繼續按地方政策執行。 | 按當地公辦三級幼兒園保育費標準減免保育費(省補參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補助標準和二類六檔比例計算,其他教育階段類同,人數由教育部門核對逐級匯總)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下達2011-學前教育資助省補助資金的通知》(浙財教〔2014〕30號)、《浙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 |
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營養餐) | 每人每餐5元,每人每年1000元。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浙政辦發〔2012〕30號)、《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相關政策的通知》(浙教辦函〔2019〕362號)、《浙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 | |
義務教育困難生生活補助 | 寄宿制小學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2019年秋季學期起,擴展到非寄宿生生活補助,資助標準減半,即:非寄宿制小學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25元。 | 《關于印發浙江省義務教育學校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浙財教〔2016〕79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下達2019年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預算的通知》(財科教〔2019〕30號)、《浙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 | |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 | 免除在校期間學雜費(在各類民辦學校或按民辦機制運行的公辦學校就讀的資助對象,其免費額度可按當地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確定) |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對經濟困難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學教育實行免費入學的通知》(浙教計〔2003〕164號)、《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 | |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 《關于印發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11〕123 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學補助經費的通知》(浙財教〔2015〕90號)、《浙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 | |
中職國家助學金 | 每生每年2000元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13〕1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追加2015年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經費的通知》(浙財教〔2015〕97號)、《浙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 | |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 |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每生每年2700元,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每生每年4500元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 |
國家助學貸款 | 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浙教發〔2016〕1號) | |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 |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直接招收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以及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學生入職期間保留學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 | 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
中職國家獎學金 | 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 每生每年6000元 |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 |
中職免學費 | 中職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所有在校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 公辦中職學校學生按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實際收取的學費執行;民辦學校學生按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職學校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高出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13〕1號) |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 | 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 每生每年8000元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 | 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每生每年5000元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
浙江省政府獎學金 | 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浙江省政府獎學金是國家獎學金的補充和延伸 | 每生每年6000元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16〕49號) |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 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萬元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 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浙江省內地方屬普通高校中表現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獎勵支持他們更好地完成學業 | 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8000元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浙財教〔2014〕3號) |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 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浙財教〔2014〕3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浙財科教〔2017〕1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
退役士兵教育學費資助 |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 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代償 | 自愿到浙江省的一類一檔地區和海島縣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浙江省地方屬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 本專科生畢業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畢業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17〕4號) |
校內資助 | 高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專項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方式主要包括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68號)、《關于印發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教字〔2007〕175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