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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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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是每月發放到學生。但是有的學校為了方便,都是一年發兩次,一次發一半。 大部分學校對于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一般是在6月中旬發的,而且助學金是分兩次發的,每次發一半,還有一次是在一月份發,大都是在每學期快要結束發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調整職業院校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19〕25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黑政辦發〔2019〕50號 )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普通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初中部)及特殊教育學校;學前教育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市縣按照規定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民辦中小學、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資助面按國家規定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2-3檔。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研究生,省級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省屬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八)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九)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我省普通高校的城鄉低保家庭應屆畢業生,在我省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的,對其在校期間的學費給予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給予代償。自2019年起,在我省邊境縣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滿3年以上(含3年)的當年及以后年度高校應屆畢業生享受同等政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十)省級公費師范生教育資助。自2019年起,對省內試點高校招收的省級公費師范生培養項目學生,免除學費和住宿費,同時按每生每年600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十一)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高校生源地助學貸款貼息,省內地方高校就讀的學生所需經費,由學校隸屬的同級財政承擔。高校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省內地方高校就讀的學生所需經費,地方承擔部分,由同級財政與高校各負擔50%。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省內地方高校就讀的學生所需經費,由學校隸屬的同級財政承擔。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補助,省內地方高校就讀的學生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與高校各負擔50%。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改、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龍江縣、泰來縣、甘南縣、富裕縣、克東縣、拜泉縣、林甸縣、望奎縣、蘭西縣、青岡縣、明水縣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確定,可以分為2-3檔。

(三)國家獎學金。從2019年起,設立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名額按國家規定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改、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 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范圍包括: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建檔立卡學生以及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學生。資助標準為:寄宿學生,年生均小學1000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學生,年生均小學500元、初中625元;我省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生均1750元。

第十條 學前教育幼兒資助范圍: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資助形式為按月直接減免管理費、保教費和雜費等。我省今后按照國家政策調整,適時研究探索建立國家幼兒資助制度及經費分擔機制。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生活費補助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按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分配下達。

第十三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我省地方高校的學業獎學金由高校承擔。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我省按6:4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省與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7:3比例分擔,省與非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6:4比例分擔。省內地方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學生畢業高校的同級財政承擔。省級公費師范生教育資助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獲貸情況、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等。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適時對相關因素進行完善。

第十五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國家制定的免學費補助資金測算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及在校學生人數,測算下達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我省按6:4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省與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7:3比例分擔,省與非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6:4比例分擔。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相應學費實際標準補助學校,用以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上級財政補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資金,由學校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職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六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國家制定的免學雜費分省補助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及在校學生人數,測算下達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我省按6:4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省與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7:3比例分擔,省與非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6:4比例分擔。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享受免學雜費政策學生人數和相應學費實際標準補助學校,用以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上級財政補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資金,由學校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七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省內地方高校資金由省級財政撥付各省屬高校及市(地)財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省級財政每年對各省屬高校及市(地)財政部門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屬高校及市(地)財政部門當年預算資金。

第十八條 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中央與我省按5:5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省與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7:3比例分擔,省與非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6:4比例分擔。

第十九條 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現階段由市縣負責落實幼兒資助政策并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統籌給予獎補支持。

第二十條 市(地)財政會同教育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各地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有關學校應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應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各校應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應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六條 各地應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八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九條 農墾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財科教〔2019〕19號文件所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市(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省屬高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其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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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 黑龍江省銀監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黑教聯〔2004〕82號)、《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黑教聯〔2005〕9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財教〔2006〕79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07〕7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黑財教〔2010〕89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1〕6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民政廳 黑龍江省軍區司令部關于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黑財教〔2012〕28號)、《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來華留學黑龍江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教聯〔2012〕57號)、《黑龍江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校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黑教聯〔2013〕54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3〕105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4〕5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4〕6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落實國家普通高校助學貸款調整政策的通知》(黑財教〔2014〕62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4〕89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教〔2015〕25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有關工作的通知》(黑財教〔2016〕52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黑財科教〔2017〕2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黑財教〔2017〕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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