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區普通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激勵大學生努力學習、奮發進取,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有關精神,切實發揮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激勵作用,實現精準扶貧、精準資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普通高校學生是指在上述高校范圍內就讀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大學生,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資設立。
第二章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在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品德高尚、學習努力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含預科生),資助標準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分為三個檔次,其中一等助學金3000元,二等助學金2000元,三等助學金1000元。各高校不可隨意變更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資助標準和檔次,但可以在下達資助額度內根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覆蓋面情況,合理確定享受相應檔次助學金人數。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動;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家庭經濟困難、學習勤奮、生活儉樸;
5.積極參加教學任務內的校內外實習、實踐活動;
6.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動.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家庭學生;低收入家庭學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發生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因重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本人無經濟來源的學生;孤兒且無經濟來源的學生;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助學金的認定
第七條助學金的認定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認定相結合。各高校可結合實際,綜合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和大數據分析工具提高資助工作精準度.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院(系)認定工作組以及班級認定小組共同完成。班級認定工作由班主任組織學生參加,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民主評議。
第九條新入校學生的認定工作以《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為主要參考依據.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隨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該表需經家庭所在地鄉、鎮民政部門或社區居委會填寫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參加實踐活動和公益活動的表現、班主任及輔導員意見、班級同學互評、學業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高校要積極采取科學、精細的管理方法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核查工作,如家訪、學生食堂就餐頻率及消費金額分析等。
第四章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資金額度,充分結合各高校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高校困難學生覆蓋面等因素,合理制定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達至各高等學校。
第五章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審工作要在認定工作的基礎上開展。
第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各高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申請。
第十五條只有經班級集體公開評議的名單方可上報院(系)、學校審核,并最終由學校集體研究通過。每級評審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評審過程要做到公開透明、宣傳到位、反饋及時。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可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學生名單和政策落實情況報自治區教育廳。
第十六條各高校要統籌安排各類獎、助學金評審。同一學年內,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與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一、二、三等助學金不能重復享受。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取消其評選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的資格或降低其資助等次.已獲得助學金者,可停發其資助: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參與或從事民族分裂或非法宗教活動的;
3.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
4.申請材料造假或為他人冒領助學金提供虛假證明的;
5.在校學習不努力,學習成績嚴重下滑的。
如出現停發情況,高校應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并在公示結束后向自治區教育、財政部門作書面說明.停發資金可用于學生臨時補助,臨時補助資金應按月發放,年底不得結余,但可重新評定。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各高校要把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評審、管理等工作作為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徑,提升學生感恩意識,奉獻意識,誠信意識。
第十九條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校實際的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條各高校要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助學金打入學生銀行卡或飯卡中,不得以現金、實物等形式發放、抵頂。為學生辦理銀行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其他資助資金中抵扣。
第二十一條各高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材料、評審材料、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各高校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助學金使用情況報自治區教育廳,并如實上報結余資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將在下一年度預算中調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財經法規規定,對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每年將對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高校進行通報并核減下一年度助學金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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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遼寧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三)、2022年內蒙古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四)、2022年山西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五)、2022年河北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六)、2022年天津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七)、2022年北京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八)、2022年安徽貧困生補助金多少錢什么時候發放,補助金怎么領取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高校(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學費和住宿費)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后30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