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和發揮本科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有利于人才培養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加強對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管理,根據《湖南科技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科大政發〔2010〕82號)及學校教學資源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在充分考慮各專業現有教學資源、教學條件和師資隊伍的前提下,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協調、規范辦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校領導、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相關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校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做好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審查、選拔、擬定轉專業學生名單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指標比例
第四條 學校對轉專業學生人數和比例實行指標控制,轉出學生總人數控制在本專業同年級總人數的10%以內;轉入學生總人數控制在本專業同年級總人數的20%以內,留(降)級轉專業者占用轉入年級該專業的轉入指標。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學生入學后,如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 學生入學后因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 學生確有某種特長,經考核證實轉專業之后有利于發揮其特長者。
(三) 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 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做適當的專業調整。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學生的轉專業申請:
(一) 二年級第二學期及以上者;
(二)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及其他特殊類招生且規定不得轉專業者;
(三) 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四) 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就讀者;
(五) 跨大類轉專業者(文、理科之間不能互轉,音、體、美專業之間及音、體、美專業與文、理科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六) 尚有公共基礎課、轉入專業必修的專業基礎課不及格者;
(七) 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0者;
(八) 在校期間有違紀等行為而受處分者;
(九)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應予以退學者;
(十) 無正當理由者;
(十一)其他不符合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轉專業規定者。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七條 凡符合轉專業條件者,可提出轉專業申請,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一) 指標分配。教務處于第16周將《湖南科技大學轉專業指標》發放到各學院,學院在審核時不得超過規定的轉出、轉入指標。
(二) 學生申請。學生填寫《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提出轉專業申請。
(三) 學院審核。
1、申請轉專業學生于第17周星期五前將經財務部門、轉出學院審核后的《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交轉入學院。
2、轉入學院根據專業特點制定選拔方案,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綜合評定,確定擬轉入學生名單,于第19周星期五前將《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及《轉專業情況匯總表》統一報送教務處。
(四) 學校審批。教務處將于每學期第1周對學院報送的轉專業材料進行審核,經相關職能部門會簽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五) 報到學習。教務處于每學期第2周將審批通過的學生名單通知各相關單位和學院,學生憑《轉專業通知單》到轉出、轉入學院辦理相關手續,并到轉入專業報到學習。
第六章 學分修讀與認定
第八條 在轉專業手續辦理過程中,學生必須在原班級學習并遵守校紀校規,無故曠課、曠考或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將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九條 擬轉入專業已開設課程中,尚有未修課程超過20學分者,須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對尚有未修課程未超過20學分者,學院可根據考核情況及專業特點等提出留(降)級初步意見,經學校研究后確定轉入年級。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方能畢業,其他學習要求也以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為準。
第十一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兩周內,應當完成學分認定工作,認定辦法如下:
(一) 轉出轉入專業課程名稱相同且轉出專業課程學分等于轉入專業課程學分時,教務管理系統自動認定學分。
(二) 轉出轉入專業課程名稱、內容、難易程度相近的,經本人申請、開課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后予以認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教務發〔2011〕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