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條件
公民應征服現役注銷戶口及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到地方入戶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應征服役的《入伍通知書》
。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的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
。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入戶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轉業軍人的市、縣安置辦和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介紹信。
三、辦理步驟
1、應征入伍或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當場辦理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或入戶、申請居民身份證手續。
2、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安置,由安置地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憑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