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事: | 事項類型: 辦事服務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 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 事機關發給的證件;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辦理條件: 恢復戶口時,應持兩張與身份證照片相符的近期照片兩張 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請和戶口本; (二)應征入伍通知書; (三)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的民政部門安置證明。 辦理程序: 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辦理時限: 當場辦理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地點: 各地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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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合肥市安慶路282號 聯系電話:0551-62999795 | ||
辦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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