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二、辦理程序:申請—受理—審核—辦理
1、姓名的變更、更正
下列情況可予姓名的變更、更正:學齡前兒童、未滿18周歲在學校有重名的;名字中有難于書寫辨認的冷僻字;申請更改為同音簡化字的;未滿18周歲由于父母離異、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18周歲以上成年人,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姓名的;由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
下列情況不予變更: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受過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有尚未處理結案民事、刑事等訴訟;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單方要求變更子女姓氏的;經調查理由不正當的。
審批手續:學齡前兒童,由其監護人申請、派出所長審批;未滿18周歲在校學生班級有重名的、名字中有冷僻字申請更改為同音簡化字的,依據監護人申請、學校出具的有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的證明,由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科長審批;未滿18周歲由于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依據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和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同時簽名同意變更的申請書;收養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及收養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對于18歲以上成年人更改姓名的,原則上從嚴掌握。針對特殊情況理由充分的,需本人提出變更、更正姓名申請,本人聲明自愿承擔由此而引發的一切相關法律責任,縣級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確認,由派出所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
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錯誤的,依據原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能夠證明的文件,應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的更正(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出生日期):確系戶口登記差錯、原始戶籍資料或因錄入錯誤造成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關系發生明顯邏輯錯誤的應予以更正。
審批手續:由申請人持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始戶籍資料及單位、學校、社區或村委會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提出申請,由戶籍內勤民警針對其提供的相關資料與現有戶籍信息及檔案逐一核對后,交外勤民警調查核實,將綜合情況報派出所長,對符合變更、更正條件的,填寫《出生日期變更、更正審批表》,派出所長簽字同意后,加蓋戶口專用章。各縣派出所報縣局戶政股審核簽字,由主管局長簽字后統一報社區警務支隊審核,最后由市局主管局長審批;對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憑《出生日期》申報戶口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已變更過再次提交申請的,一律不予受理。
3 、變更、更正民族
20周歲以下居民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需經縣(市)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核后,由市局社區警務支隊審批。
4、其他項目變更、更正
居民戶口登記中的戶主、文化程度、服務處所、兵役、婚姻狀況等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由派出所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有關證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