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調動戶口遷移規定
1、職工居民非在職配偶的戶口遷移
(1)人戶對象及條件
職工居民的非在職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員可本著自愿的原則,準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登記地人戶,包括“農轉非”、“非遷非 ''“農遷農”戶口。其中,申請遷入主城區(指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高新區、北部新區、渝北區、巴南區,后同)入農村居民戶口的“農遷農”人員須結婚三年、且夫妻年齡均年滿30周歲以上。
(2)人戶手續及程序
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隨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續,《結婚證》,原常住戶口性質證明,主城區外遷入主城區的還應有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經遷入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人戶。
2、黨政機關,國有非國有企事業、集體、個體、私營企業的工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科技人才夫妻分居戶口遷移
(1)人戶對象及條件
下列人員夫妻分居戶口遷移可以優先解決,不受年齡、分居時間的限制,隨時辦理人戶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①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
②獲得市(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科研成果獎的人員;
③獲得博士、碩士、雙學士學位的人員;
④機關、事業單位副處級及其以上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
⑤企業、事業單位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的人員;
⑥在科研、生產、教學、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員或其配偶系學士學位的人員。
(2)人戶手續及程序
①配偶系在職干部的,由接收單位填寫《重慶市人員調動審批表》,并附《結婚證》、在渝方戶口證明及能證明其符合上述人戶對象及條件的證件或材料復印件。由主城區外調入主城區需遷移人戶的,報市人事局審查同意,調入其它區、縣(自治縣、市)需遷移人戶的,由當地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審查同意,其后由調入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人戶。
②配偶系在職職工的,按職工調動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③配偶系非在職人員,按職工居民非在職配偶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3、職工調動工作戶口遷移
(1)入戶對象及條件
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下列人員可辦理轉移工作單位手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①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6周歲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人員;
②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成批轉移工作單位[兼并、搬遷、合并、企業職工跨地區內部調劑(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③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內調人員,退役運動員,轉業干部家屬以及隨軍家屬轉移工作單位等屬國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員。
(2)人戶手續及程序
①上述人員工作轉移到我市主城區的,由接收單位填寫《重慶市職工轉移工作單位報批表》(以下簡稱《報批表》)或《重慶市企業職工成批轉移工作單位花名冊》,隨附《結婚證》、住房證明、在渝方戶口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公安分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人
戶。
②工作轉移到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的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市)之間轉移工作單位的,由接收單位填寫《報批表》后,由所在單位的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人戶。
③職工配偶非在職或系農村居民戶口的,按職工居民非在職配偶的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二)嬰兒隨父隨母入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規定
1、人戶對象及條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均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對歷年來出生、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戶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隨父或隨母人戶的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1996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應當具備《出生醫學證明》)、街道(村)證明、知情人證明、民警調查材料等,申報人戶。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2)對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隨父人戶的16周歲以下(在校生不超過19周歲)的子女,可以隨父人戶(但城鎮居民戶口不得轉為農村居民戶口),學齡前兒童優先予以解決。
2、人戶手續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必須由申請人填寫《新生嬰兒隨父(或監護人)登記常住戶口申請表》,同時隨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其父的住房證明等有關證件、證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審查核實后,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查驗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續或相關調查處理材料,對無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續或調查處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辦理人戶登記后應及時通報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
(2)申請未成年子女隨父人戶的,必須由其父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住房證明,《結婚證》、子女及配偶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屬在校生的學籍證明等有關材料,由人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等辦理遷移人戶。
(三)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規定
1、人戶對象及條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為基本條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年老者身邊無子女的,可自愿選擇子女投靠人戶,其中,離、退休人員投靠城鎮戶口子女,不受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的條件限制,應當準予人戶。 申請在主城區之間和主城區外的各區、縣(自治縣、市)人城鎮居民戶口的,不受年齡、身邊無子女等條件限制,均可辦理遷移人戶。
2、人戶手續及程序
年老或離、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員,應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年齡等證明或離、退休證件等有關證明材料,由人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