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凡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監護人先向所在地縣民族事務委員會申報批準后再憑所在地縣民族委員會批準證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由派出所報縣局審批同意后,方可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