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準許編設門樓牌號碼 |
法律依據 | 關于加強我省門(樓)牌設置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 《深圳市門樓牌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26號) |
條件 | 經市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街、巷兩側的院落、獨立門戶應當設置門牌。 使用門牌的住宅小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院落內的建筑物應當設置樓牌。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
申請材料 | (一)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者國家機關批準建設的其他文件; (三)總平面圖。 |
申請受理機關 | 建筑物所屬公安派出所。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門樓牌號通知書》一次有效。 |
決定機關 | 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決定 |
事項程序 | (一)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并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的,公安派出所當場書面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完成編號,經區公安分局批準后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號通知書》,并載明公安機關所編列的門樓牌號。 (二)區公安分局收到公安派出所報送制牌信息數據后內通知制牌單位。 門樓牌的制作和安裝單位按照市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
時限 | 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門樓牌號通知書》。 |
法律效力 | 經核準方可取得門樓牌號碼 |
事項收費 | 不收費(例外:特殊樣式的門樓牌的制作、安裝和維護費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損壞、丟失需補領的,門樓牌制作安裝費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擔)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