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已取得香港、澳門居民身份的原本市戶籍居民回我市定居入戶。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
條件 | 港、澳人員入戶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配偶為本市戶籍居民的; (二)未滿18周歲,需投靠本市戶籍的父母生活的;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老人,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四)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老人在深圳有房產和收入,足以維持日常生活; (五)在本市有原自然村股份并參與分紅,股份公司或村委會同意接收入戶的; (六)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見同意接收的; (七)深圳原工作單位保留其職位,愿意接收回本單位工作的。 (八)需回深定居繼承遺產的。 符合第(一)、(二)、(三)申請條件之一,同時又符合第(四)、(五)、(六)、(七)項申請條件之一的,按照第(一)、(二)、(三)條件申請辦理;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申請材料 |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1份); (二)《自愿放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的聲明書》 (三)申請人港澳地區身份證件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申請人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蓋戶口專用章的戶口注銷證明材料(原件1份)或戶口底冊(復印件1份); (五)申請人在深擬定居地的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六)申請人與擬投靠人或入戶單位的關系證明材料; 符合第(一)、(二)、(三)項申請條件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或父母子女關系公證書(原件1份);符合第(四)、(五)、(六)、(七)項申請條件的,提供單位證明、村委證明、市房屋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原件1份)。 |
申請受理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地址:羅湖區解放路4016號人口處三樓戶政窗口 咨詢、投訴電話:84463455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本審批事項無證件,無有效期要求,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調整。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 |
事項程序 | (一)申請人持以上入戶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的,給予受理; (二)市公安局人口處在受理后的四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申請人持已獲批準的入戶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繳交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存檔保管; (三)申請人虛假申報或騙取、偽造證件、證明材料的,不予審核(批),納入城市征信系統,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
時限 | 受理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內時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批準的港、澳人員入戶申請,方可辦理入戶手續。 |
事項收費 | 不收費。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