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退伍、復員軍人安置回原籍落戶 |
入戶條件 | 退伍、復員軍人安置回原籍可辦理落戶手續。 |
交驗材料 | 1、市、縣(區)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退伍軍人、士官介紹信》;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3、《退伍證》或《復員證》。 |
辦理程序 | 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原籍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由戶籍民警核準辦理入戶手續。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申請人還需憑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入伍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出具注銷戶口證明,由父母所在單位的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戶籍民警核準辦理入戶手續。 |
保存材料 | 1、《退伍軍人、士官介紹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原件; 2、《退伍證》或《復員證》復印件。 |